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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惕空车配货合同诈骗新手段 [打印本页]

作者: 傲世九天    时间: 2013-5-8 13:04
标题: 警惕空车配货合同诈骗新手段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跨区域贸易逐渐增加,配货行业随之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并逐步发展。但由于缺乏规范的行业管理,配货行业也成为许多经济犯罪分子所窥伺的对象。许多犯罪分子利用伪造“三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的手段,提供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运费报价,使得许多配货站主或货主贪图便宜而落入圈套。
  [警方提示]:配货要到正规的配货市场或委托规模较大的配货站。货主和配货站主在遇到空车配货的情况时,要到当地交警部门对承运人的身份、车辆手续进行核实,同时尽量用数码相机对承运人、司机及运输车辆进行拍照备存,切不可对只图便宜而轻易将货物交运给身份、来历不明的车辆。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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