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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旷工为由除名怀孕女工 偷偷录音证明在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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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5 21:5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周女士怀孕,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便以旷工为名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已有预感的周女士悄悄录音,来证明自己还在上班。近日,市三中院最终判定公司违法解聘,要当赔匠。
周女士被一家人力公司派遣到一家通讯公司,后来任程控室主任,负责该室员工考勤。2014年3月6日,通讯公司会议要求怀孕职工要么出示准生证,要么申请辞职。而此时,周女士恰好怀孕,但没有向公司提交准生证。
3月12日,公司副总胡某电话告知周女士,如果她违反生育政策,公司会受罚,要报请省公司领导处理。3月17日,周女士到胡某办公室,交换无法提供准生证如何处理工作的意见,并拒绝主动辞职。
一家人力公司以周女士从3月13日起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周女士向法院起诉人力公司、通讯公司,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庭审中,人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周女士则提供了3月13日她用办公电话与通讯公司陈某、陈某某的电话录音,以证明自己并未旷工。
一审法院认为考勤表不真实,判决人力公司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万余元。两被告上诉。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考勤表显示周女士3月12日至17日均为旷工,但人力公司发出的解除派遣通知中载明周女士于3月13日起旷工,二者相互矛盾,结合3月15日、16日为双休日、人力公司在一审中承认该考勤表系补填等,认定两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能证明周女士是否存在旷工及旷工时间。周女士提交的通话录音表明,3月13日、17日她仍在单位。
日前,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故开除如何维权
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明材料有: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
法官提醒,平时要保存好公司签发的文件、资料、电子邮件、录音、QQ发送的对话记录、微信记录等证据,来佐证维权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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