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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刷214万 狂购8公斤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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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11:0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今犯罪分子利用克隆卡进行盗刷犯罪的行为屡见不鲜,持卡人、银行、POS机持有商户都成为了受害者,那么最后谁要为盗刷犯罪造成的损失埋单呢?谁是真正的受害者呢?这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其背后更是银行卡、POS机的使用安全与责任分配问题。

2012年7月,一男子利用“克隆卡”在深圳金×珠宝首饰公司疯狂盗刷,买走214万元的金条。不久,该犯罪分子被警方抓获,但金条却没有被追回。于是,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由此开启:持卡人找发卡银行,发卡银行找收单银行,收单银行找刷卡商户……

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案件缘起:

伪卡狂刷214万元买金条

该案要从4年前说起。被盗刷者邓先生持有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联社)借记卡,2012年7月下旬,邓先生成功申请到一笔贷款,贷款资金打入借记卡里。2012年7月30日16时12分许,邓先生正在深圳小梅沙附近,其借记卡就在自己身上,却连续收到两条刷卡短信通知,共消费214.63万元。发现被盗刷后,邓先生当天16时18分向信用合作联社报案,17时15分又分别向深圳警方和陆丰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邓先生于当晚要求陆丰农联社提供被盗刷消费的公司账号,并立即停止支付该笔214.63万元被盗刷款。可惜农联社截至7月31日中午才提供珠宝首饰公司账户,此时该账号款项已于当天上午按照银行操作规程结算划拨,陆丰警方无法及时冻结被盗刷的款项。

后来,该案告破。原来犯罪分子当天用邓先生的克隆卡在深圳金×珠宝公司刷卡214.63万元,买走了8公斤左右的金条。但是,该案的主犯未被抓获,赃款无法追回。

于是,谁要为这次盗刷埋单,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官司一串

1

持卡人:

发卡银行未能保障资金安全

首先是邓先生把发卡银行陆丰农联社告上了法庭。邓先生认为,农联社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卡被盗刷后,农联社不能及时冻结,导致款项不能被追回。因此,邓先生要求法院判决农联社赔偿214.63万元的经济损失。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使用银行卡消费和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作为金融机构,农联社负有谨慎审查和甄别银行卡的义务,其接受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银行卡款项被盗刷消费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持卡人邓某负有谨慎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银行卡密码是由其设置,他人无从得知,邓某应为其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卡中款项被盗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陆丰法院判决持卡人邓某负30%的损失,发卡行陆丰农联社承担盗刷款项70%共计150.241万元损失。

2

发卡银行:收单银行要为损失埋单

随后,农联社主管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联社)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150.241万元的损失。这一要求遭到兴业银行的拒绝。后来,此事交由银联进行仲裁。中国银联裁决认为,商户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银联的裁决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也就是说,由兴业银行来承担150.241万元的赔款。

3

收单银行:商户违规操作应承担损失

随后,兴业银行又将深圳金×珠宝首饰公司和省联社、陆丰农联社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50.241万元损失。

兴业银行认为,发卡行不能识别伪卡而导致交易成功,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而珠宝公司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应该由珠宝公司自行承担,因为珠宝公司存在未审卡及未核实签名的违反规则行为。

受理该案的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兴业银行作为收单银行,对特约商户的培训、监督、风险防范管理等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故应相应减轻被告金×珠宝公司的责任。法院酌定双方按5:5的比例承担损失。

一审福田法院判决金×珠宝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756205元,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求。

4

商户:肉眼怎能分辨卡的真伪?

对于一审判决,金×珠宝不服而提起了上诉。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作为商户的金×珠宝公司、发卡银行农联社和省联社、收单银行兴业银行的相关代理人都到庭应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金×珠宝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本案产生的必然原因是发卡机构的电子银行系统及发行的磁条银行卡技术落后,不能识别伪卡交易,电子系统的科学识别功能与常人肉眼辨识功能作用存在重要区别,这是本案厘清是非界定责任的事实前提。

“连银行系统都能通过的审验,作为POS机用户的收银员,光靠一双肉眼又怎能分辨该卡真伪?”金×珠宝公司一方强调,“伪卡永远就是伪卡,伪卡持有人的签名肯定与伪卡背后的签字是一致的,因为两项签名出自犯罪者一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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