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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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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4 14:51:5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近日,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陈伟才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陈伟才的建议甫出,便引发公众热议。对此建议,不少民众皆持“无条件反对”意见,认为增设野蛮的鞭刑是在“开历史倒车”,是践踏尊严人权与野蛮粗暴的手段,与法治文明、保护人权的要求相悖逆。但也有民众人对此建议表示“有条件”支持,认为对于那些贪官酷吏,不鞭不行。
  对于民众“适用于贪官酷吏”的“有条件支持”,很显然,这是对贪腐深恶痛绝语境下的非理性情绪表达。在很多关于反腐的讨论中,甚至都不难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暴戾表达。因此,这种非理性的声音,并不能成为“鞭刑入法”的参考意见。

  法治需要的并非简单的打屁股式的惩戒,而是在于建立秩序维护的机制。等到真正需要实施惩戒的时候,说明不幸或者伤害已经发生。或者可以这么说,法治的意义,是提前在民众心中设立一杆行为标尺,而不是事后为犯错的人们时候伺候予大刑。
  文明的社会,总是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人权和捍卫尊严,这也恰恰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所在。而刑罚的设置,实际上属于一种不得已的恶。为什么提倡死刑等剥夺人生命的刑罚要慎用,目的便是警惕和预防这种“不得已的恶”被扩张和滥用。
  而要防止这种“不得已”的恶被加重,除了约束已有的刑罚手段,更需避免更多的刑罚手段尤其是酷刑进入法律。陈伟才建议“鞭刑”这种野蛮而残酷的肉刑入法,无疑是让这种“不得已的恶”再添罪孽。至于效法新加坡等国家的理由,显然是经不起驳斥的。虽然新加坡在制度、司法上具有具有先进性,但如此侵犯人权、践踏尊严的“鞭刑”,是落后和野蛮的。既然是落后与野蛮的刑罚手段,又有何借鉴的意义?在废除死刑已成世界潮流、且在国内引发激烈辩论的情境下,陈代表“鞭刑入法”的建议,未免有些讽刺。反对酷刑,人权所依,也是文明所需。
  法治建设,不能迷信手段,更不能滥设、滥用刑罚这种“不得已的恶”。刑事犯罪率高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当然需要司法机关在预防犯罪上多下工夫,只有提前干预和介入,才能尽可能避免的发生。如果只是依赖和迷信惩戒手段,司法职能机构只懂得“处理后事”,即便刑罚再严苛残酷,也恐怕难以换来长治久安。结果的正义,之于犯罪,对社会而言,是种残酷的正义;负面的教训,前提也是支付沉重代价所获取。只有加强防范、提前干预,方能让个体与社会双双收益。
  鞭刑入法的建议,缺乏对人权和尊严的考量;对刑罚手段的迷信,误解了法治的价值和归依。让鞭刑入法,无疑将加重刑罚这种“不得已的恶”,加大了人权失陷的可能。鉴于对刑罚是种“不得已的恶”的认知,为了不增添法治中的“不得已”,基于人权保障,无条件反对“鞭刑”等酷刑入法应该成为社会共识。并且,除了反对增设酷刑,对于已有的死刑等极刑的废除,也应早日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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