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正处于一个刑事案件的高发期,尤其以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为最。为什么刑事案件会高发呢?以深圳为例,它在社会治安上存在着三大劣势。 同比深圳,广州、东莞、惠州、珠海的治安形势也大同小异。刑事案件的高发,增加了公民受犯罪侵害的机率。因此,尽可能掌握一些常见犯罪的作案伎俩,增强防范意识,有针对地采取自我防范工作,必然能大幅度地降低自身受害的几率。下面,我把较为常见的街头犯罪和侵财型犯罪的作案手法和防范常识向大家作以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有所帮助。安全防范靠大家,平安永伴你我他。
一、常见街面侵财型犯罪之一——飞车抢夺
飞车抢夺是发案较多的街面犯罪案件,据说首先是在广东出现,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这种犯罪形势。飞车抢夺通常有使用两种作案工具,受害者往往为单身女性,尤其是独身行走或者骑自行车带包的。
第一种是两人骑摩托车,飞车从事主身旁掠过,由坐在后座者实施抢夺。
第二种驾小车抢夺,多由驾驶员本人用左手实施抢夺。作案时间,多在夜间10点至凌晨5点,不过,有的犯罪分子比较猖狂,光天化日下作案也偶然发生。作案地点,多选择在小巷及便于逃脱的岔路口,路况好、行人少、易于逃跑的地段,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金融网点门口也是案件多发地。
作案人往往驾驶摩托车趁路人不备之机,抢夺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手机等物品;还有的作案人借飞车之机顺势拎走事主的提包或者将事主的手机、金项链等快速夺下;有的趁驾车司机在遇红灯停车或转弯减速时,迅速靠近车右侧,拉开车门抢走事主放在副驾驶座上的财物;有的用钢丝缠住自行车轮胎,趁事主下车察看之际,拎走提包;有的在路上扔铁钉等异物,扎爆过往车辆轮胎,然后伺机抢夺、抢劫。飞车抢夺案件中,罪犯一般是两个,多数以容易驾驶的无牌照或假牌照小型摩托车为作案工具。
作案方式大体有3种:
一是流动作案,两人共骑一辆摩托车靠近目标,趁人不备抢走财物;
二是定点作案,一人在车站或候车点抢夺后,马上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三是流动和定点相结合,先寻找目标伺机作案,发现目标后,一人抢夺,一个接应,随后一起驾车逃离。
案件链接:8月13日凌晨,23岁湖南打工妹邓哲玉在广州黄埔大道员村五横路附近遭飞车抢夺,她拽住提包不肯放手,被摩托车甩倒在地,遭重创不治。被抢时,她的包里只有23元现金。为护23元钱亡了23岁人。警方调查目击者。根据他们的描述,警方认为,事发时,邓哲玉正由南往北横穿黄埔大道。她挽着一个黄色提包,目击者看到,邓哲玉被抢时,双手抓着包不肯放手, 摩托车慢速往前开,她失去重心被带着踉跄地跟了五六步。摩托加速她被甩出去摩托车上的人见抢包无望,突然加大了油门。邓哲玉护住了包,但被甩得摔倒在地,头部碰到了硬物。
法律链接——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条就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规定,列明了3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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