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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条例》草案:诋毁、污蔑中医药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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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3 10:51: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 |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编辑 | 周亦川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J C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29日至6月28日。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J C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一共分为七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五十五条。其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规定在“中医药保护与传承”章节中。
根据征求意见稿说明,条例主要从完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完善从业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推进中药服务管理制度创新发展、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播制度、完善中医药发展保障机制等六个方面。
除了明确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外,征求意见稿草案还明确西学中人员相应培训考核合格,在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后,可以在其执业范围内使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明确逐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医保支持力度,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的中药制剂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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